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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我买了2.675个价值7万多的比特币。 我现在应该兑现给谁?
近两年,比特币大火
吴某在淘宝上购买了比特币交易平台的充值码
但随后央行政策受阻
导致他无法提取现金
于是他把平台和淘宝店都告了
如今
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吴某在上海起诉某科技公司和淘宝公司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产权纠纷)
本案是法院受理的首例涉及“比特币”网络财产侵权纠纷案件。
吴自称
其通过被告淘宝公司运营的“淘宝网”网上购物平台向“FXBTC”网站的经营者(即被告上海科技公司)购买了2.675个比特币。 提醒一下,这一遗漏导致原告购买的比特币无法追回,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另一方面,比特币、莱特币等互联网虚拟货币及相关产品在淘宝上属于禁售品。 被告淘宝公司未履行审核义务,致使原告在其网购平台购买违禁商品,蒙受损失。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共同侵权直接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故诉讼要求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76314元(交易发生时的2.675个比特币的交易价格)承担连带责任。诉讼),并承担诉讼费用和其他诉讼费用。 发生的必要费用。
被告的回应
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辩称:
1、被诉人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中禁止比特币交易为由关闭网站,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比特币属于非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在我国。 涉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驳回原告诉讼;
2、被申请人未在淘宝注册,未在淘宝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是涉案购物合同的相对人,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淘宝存在侵权行为对原告的行为和共同侵权意图;
3、被投诉人于2014年5月2日发布停电公告,敦促所有用户尽快完成提现,各大媒体均进行了报道。 至此,被申请人已履行告知义务;
4、原告未提供比特币交易账户的注册信息、账户余额、账户财产等信息比特币交易提现被驳回,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损失;
5、即使原告有经济损失,与被申请人有关联,原告于2013年11月30日购买了充值码,被申请人于2014年5月2日发布网站关闭公告,并于5月10日关闭该位。同年外汇交易网站,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涉案侵权行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三年,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淘宝公司辩称:
一、淘宝网仅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商,并非涉案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未参与涉案商品信息的制作、编辑或推荐。 平台所有产品信息均由用户自行发布。 淘宝公司无法控制交易所涉物品的质量、安全性、合法性、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交易双方履行交易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 用户发布信息或进行交易的法律后果全部由用户承担;
2、根据原告申请,淘宝已及时向原告披露卖家真实姓名、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履行了相应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前,原告未通过平台建立的维权渠道申请退货退款。 淘宝网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已履行平台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比特币交易提现被驳回,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状,法院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如下:
1、比特币是否具有价值、稀缺性和可控性,是否属于虚拟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
2、黄某店铺及其支付宝账户的非涉案实际所有人是否与fxbtc网站的运营主体相同,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是否为实际实施主体本案涉嫌侵权行为;
3、如果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构成侵权,原告以诉讼时2.675个比特币的交易价格来追究侵权责任是否合理?
四、被告淘宝公司是否应主动审核涉案商品链接,是否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5、原告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诉讼时效是否有中止或中断的理由。
此案将在一个可选的日期被判刑。
正文丨互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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